DL 493-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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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9-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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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27.100,F25,备案号: UL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,DL 493一2001,农村安全用电规程,The rural electric safe working code,2001一10一08 发布2002一02一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,农村安全用电规程,DL 493一2001,L瓜493- 2001,前言,本 标准 除 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,其余均为强制性,条文〔,本 标 准 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“关于确认1999年度,电力行业标准制、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”(电力「2000] 22,号),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,位对Dl. 493-1992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》修订而成,在 修 订 过程中,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,展需要,认真总结了DL 493-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,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,广泛征求意见,依据现,行的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,上,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,为 了 维 护电力投资者、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保,障电力安全运行,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、农民、农村经济,服务。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,产,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,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,了修改;删除了原规程中“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”和,“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”2个章节,对其中有关内容作,了修改,并将其归人了新增加的“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,的职责”章节中;删除了原标准中“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”、,“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”和“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,查、报告和统计”,3个章节,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人到本标,准的“安全用电”的章节中,本标 准 生 效之日同时替代DL4 93-19920,本 标 准 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,本 标 准 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,本 标 准 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L作部、浙江省电力公司农,电工作部起草,本 标 准 主要起草人: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,徐 方平黄遒元王光德,本标 准 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,释,DI, 493- 2001,目次,出版说明,前言,1 范围,,, ,,一],2 5}用标准,. I,3 名词解释.. 1,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一Z,5 安全用电,,‘,.. 5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,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 1, 49 3-2001,代替DL 493-1992,The rural electric safe working code,1 范围,本 规 程 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,责,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、经营、使用活动,2 引用标准,下 列 标 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,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,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,版本的可能性,GB /T 1 3869-1992 用电安全导则,DL f1 '47 7一xxxx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〔作规程,DL / 1'4 99-x x x x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,DL /1 '6 33-199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,《电 力 设 施保护条例》(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,国国务院令第239号),3 名词解释,3.1 用户受、用电设施the effector and consumer of the user,指 按 产 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、低压配电室(箱)、低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-10-08批准20)2-02一 01实施,DL 493- 2001,压线路、接户线、进户线、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、用电器具,及其相应的保护、控制等电气装置,3.2 特低电压限值[he limitation of especially low voltage,指 在 最 不利的情况下(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,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),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,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,3.3 特低电压especially low voltage,指 在特 低 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,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,会有危险的,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,4.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:,4.1.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,4.1.2 制订、宣传、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、法规,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,4.1.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、法规和电力技术标,准的执行,4.1.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,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,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,4.1.5 负责对在用户受、送电装置L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,酥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,并核发许可,证,4.2 电力企业的职责:,4.2.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,4.2.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、法规、,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、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,规定,D L 4 93 - 20 0 1,4.2.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,及宣传、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,4.2.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,作,4.2.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,4.2.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,4.2.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,收,4.2.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,4.2.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、用户档案和保,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,4.2.1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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